上海高院2015年9月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动态(节选)

发布时间:2016-03-17 19:56: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高院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01
生效日期:2015年09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一中院民三庭反映涉年终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呈现三特点: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年终奖的约定比较笼统、含糊。劳动合同对日常工资发放数额与发放时间的约定往往较为详细,相比之下,多数有关年终奖的约定不仅不明确发放数额与发放时间,还会设定一些模糊条件,如年终奖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员工工作表现等因素发放等,故意引发此类纠纷。
  二是有关年终奖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条件的依据多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之外单方制定。用人单位不会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对于年终奖,用人单位多认为系企业给予员工的奖励,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范围,应由企业单位决定,这容易导致双方就此类规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产生争议。
  三是涉年终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多集中于劳动者是否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用人单位一般不会否认年终奖制度存在,但双方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的事实往往存在争议,劳动者是否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的举证责任由何方承担亦存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应由劳动者就其是否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与劳动者日常工作表现、工作业绩、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有关的材料一般都由用人单位所持有,从公平原则角度考虑,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是否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的举证责任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