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5-11-11 17:08: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高院
发布日期:2003年03月01
生效日期:2003年03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无
问题1:在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承包方)以劳动争议为基础起诉,要求工程发包方支付工资(欠款),经法院再三向其释明后,仍坚持主张不改变案由及原来诉讼主张的,如何处理?
答:我们认为,在诉讼中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已经开庭审理的,可以以其主张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为由判决驳回起诉;如果尚未开庭审理,已经有确实、充分的理由确定其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不当的,则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由于上述驳回起诉仅限于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不正确,因而在法律上其诉请不能成立的情况,所以,当事人再以正确的请求权基础提出主张时,不发生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受理其诉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