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6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5-11-11 17:21: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高院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1
生效日期:2006年02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二、因“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引起的纠纷是否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是否“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是用人单位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原有劳动关系的处理,是上海市企业单位在改制、转制中的问题,并非当事人之间根据自由协商确定、变更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民事纠纷。因此,因“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劳动争议诉讼的被告可否申请对原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劳动争议纠纷的当事人是对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的,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地位相对比较特殊,被告可能就是权利主张者,而原告则可能相当于上诉人,但不一定是权利主张者。对原告可能借诉讼拖延时间而转移财产,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被告可以对原告的财产申请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