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5
生效日期:2019年12月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p> 为维护破产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破产审理程序依法进行,同时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破产欠薪保障方面的协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破产程序中欠薪保障金垫付及追偿等问题进行了座谈,并取得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p><p> <strong>一、申请条件</strong></p><p> 1.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破产企业无力支付欠薪的,基层法院可以要求管理人向该法院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垫付欠薪事项;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法院可以要求管理人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垫付欠薪事项。</p><p> <strong>二、垫付范围</strong></p><p> 2.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欠薪范围包括破产企业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工资,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p><p> 3.申领欠薪保障金的破产企业劳动者人数据实计算。《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不予垫付。</p><p> 4.破产企业拖欠工资或经济补偿金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的款项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欠薪最后6个月计算。拖欠的月工资或月经济补偿金高于本市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垫付欠薪的款项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决定予以垫付的,可以按规定在垫付的最高数额内予以垫付。</p><p> <strong>三、申领和垫付</strong></p><p> 5.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劳动者欠薪的,应由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公函和企业欠薪明细表。</p><p> 书面申请公函中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和要求给予垫付欠薪的具体情形,并提供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裁定书。证明欠薪事实的材料应载明劳动者姓名及身份证号、每月被拖欠工资金额及明细组成、经济补偿金的拖欠月数及金额等信息。</p><p> 人民法院对欠薪材料进行审核后盖章确认。</p><p> 6.管理人申请垫付欠薪的,应持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执业证或工作证等证明文件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破产企业是否已申领过欠薪保障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查询结果文书。如已申领,管理人应至相应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具体垫付情况。</p><p>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给予垫付的,应及时将垫付款项划付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管理人应在发放后的一个月内将劳动者领取垫付款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反馈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发生无法发放情形的,破产管理人应将多余款项退回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账户。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工作予以监督。</p><p> <strong>四、追偿及顺位</strong></p><p>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劳动者垫付欠薪后,即取得对该劳动者垫付款项的追偿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追偿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p><p> 9.由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款项,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p><p>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者本人申请或因特殊情形自行向劳动者垫付的,应及时将已取得垫付的劳动者姓名、垫付金额及垫付原因等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或管理人。</p><p> 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应及时将涉该企业的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便及时行使追偿权。</p><p> 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垫付欠薪款项无法从破产企业财产中得到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将破产财产分配情况及时函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附上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p><p> <strong>五、附则</strong></p><p> 12.破产企业在2018年10月之前发生欠薪且未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应按规定补缴欠薪时当年度的欠薪保障费。</p><p> 1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指导欠薪保障金申领、垫付和追偿工作的开展。本办法于2019年12月5日起实施。</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