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7 10:18:00 浏览: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14
生效日期:2014年04月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人社部发〔20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部署,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推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这项工作开展不平衡,还存在有的集体协商实效性不强、部分集体合同质量不高等问题,集体协商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决定,从2014年至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以下简称攻坚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攻坚计划的总目标是,不断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覆盖范围,确保2015年末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2016年继续巩固和提高;着力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逐步形成规范有效的集体协商机制,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更好地发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
二、完善工作措施
(一)加强集体协商工作分类指导。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同时,引导女职工较多和职业危害较大的企业开展专项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或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实施分类指导,做到因企制宜、分企施策,努力增强集体协商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推动其与职工重点就工资增长幅度、津贴补贴、奖金分配办法、福利和劳动条件等进行协商,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推动其与职工重点围绕工资按时支付以及稳岗增效措施等内容进行协商,促进双方共克时艰、共谋发展;对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国有企业,重点就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分配差距进行协商,发挥好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
(二)加大行业集体协商推进力度。在积极推进企业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把行业集体协商作为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重点形式和主攻方向。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大力推进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服装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开展集体协商,重点就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工种计件单价、劳动定额及工资调整幅度等职工普遍关心的事项签订行业集体合同。从推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出发,将行业集体协商逐步向知识密集型产业、新兴产业拓展。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继续稳妥探索在县级以上区域内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工作。
(三)积极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每年适时集中部署开展协商要约行动,大力支持工会提出要约,引导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主动提出要约。基层工会要主动提出要约,对提出要约尚有困难的,上级工会要给予帮助和指导,必要时可依法代替基层工会行使要约权。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依法推举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开展行业集体协商的,由行业工会组织向相应的行业性企业组织或直接向行业所属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可针对重点行业以及国有企业、世界500强在华企业中未建制企业开展专项要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及时给予回应。一方不按时回应的,另一方可以提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严格规范集体协商程序。将依法规范协商程序作为增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实效的有力举措抓细抓实。规范协商代表产生程序,企业集体协商要重点规范职工代表产生程序,行业集体协商要重点规范企业方代表产生程序,民主推选要公开透明,授权委托要依法合规。规范集体协商程序,指导协商双方代表认真做好协商前收集资料、征求意见、拟定议题等准备工作,并召开集体协商会议进行充分讨论。准备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协商双方,尤其是职工方的意愿和诉求,将双方最关心的突出问题纳入协商议题;要督促企业经营者向职工方及时提供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财务状况等与协商有关的真实资料和信息,确保协商有效开展。规范审议备案公布程序,集体合同草案应依法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或企业组织应将签订的集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五)强化对集体协商的指导、服务和管理。组织力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对集体协商提供全程指导,制定推广企业和行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要约示范文本及指导手册,为集体协商双方提供参考。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集体协商专家指导机构和指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扩大由专业人员担任的专兼职指导员队伍,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在参与协商、宣传指导、业务培训、技术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等指导信息,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探索完善集体协商争议调处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确保集体协商规范有序开展。加强对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工作,督促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开展集体协商指导员调查走访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开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对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要督促企业限时整改。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引导双方依法通过协商、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建立健全集体合同管理台账制度,改进和加强集体合同统计基础工作,统一规范统计口径。
(六)着力推进集体协商主体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加快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加强和创新基层工会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大对基层工会干部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健全制度机制、明确救济渠道和措施等解除其后顾之忧,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进一步加强县级以下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组织建设,大力培育企业方行业集体协商主体。加强对职工代表、企业负责人、工会和企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将集体协商法律法规、策略技巧等理论培训与案例分析、模拟协商、现场观摩等实务操作学习相结合,不断提高协商代表的政策水平和协商能力。
(七)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在继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新闻媒体的同时,注重借助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介,广泛深入宣传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先进典型,为推进实施攻坚计划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主动深入企业和工业园区、街道(社区),通过现场咨询、以案说法、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释疑解惑,重点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性质,宣传开展集体协商对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增强企业和工会组织参与集体协商的自觉性、主动性。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把实施攻坚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协同、工会力推、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狠抓计划落实。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全面摸清本地区企业数量、职工人数和已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情况,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和时间进度。要争取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当地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形成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主导作用,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重点做好规划协调、完善政策、信息引导、集体合同审查和协商争议调处等工作。工会组织要重点做好宣传发动职工、指导协商要约、培训职工协商代表、监督集体合同履行和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等工作;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要重点做好引导企业经营管理者树立协商理念、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指导企业提出要约和应约、督促履行集体合同和加强基层企业组织建设等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要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组织三方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共同推广典型经验,共同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合力推进攻坚计划顺利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全国工商联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