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转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  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1 13:23: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年04月04
生效日期:2000年04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社厅函[20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现转发给你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要依照该通知规定,配合法院做好审理、执行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