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10-11 14:25: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年08月23
生效日期:1995年08月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办发[1995]209号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业务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请示》(湘劳函[1995]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我部劳办发[1994]248号文件规定精神,职工因业余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
  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过程中,如果职工不属于规定允许业务兼职的人员范围,仲裁委员会应要求其停止兼职劳动,同时根据职工兼职劳动的具体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兼职劳动期间劳动报酬等,并终止兼职劳动关系。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