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私方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6 17:49:00   浏览: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布日期:1957年04月01
生效日期:1957年04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关于本人股金在两千元以下的私方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过办法,1956年11月24日“关于私方人员的疾病医疗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意见中已有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因工龄问题和非工会会员问题,病假工资不能解决他们病假期间的生活问题,为此,特重新作如下规定:
  计算私方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时,可根据生活困难情况或病假的期间长短,按照本人工资发给50-70%,不必按工龄和非工会会员的标准计算。
  此项办法,自本年4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