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私方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6 17:49:00 浏览: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布日期:1957年04月01
生效日期:1957年04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计算私方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时,可根据生活困难情况或病假的期间长短,按照本人工资发给50-70%,不必按工龄和非工会会员的标准计算。
此项办法,自本年4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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