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4-10-27 10:28:00 浏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年01月28
生效日期:2003年01月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高检发释字[2003]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年1月28日
2003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3]1号)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3]1号)
你院辽检发研字(2002)9号《关于挪用职工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