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0 13:43:00   浏览: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08
生效日期:2007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人社部发[2008]9号

天津市、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新疆自治区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同意,天津市、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新疆自治区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例从3%提高到4%,中央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请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提高做实个人账户比例的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