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7 14:40:00 浏览: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9
生效日期:2010年04月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人社部发[2010]27号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经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做好今年扩大新农保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0年扩大新农保试点实行重点扩面与普遍扩面相结合,全国总的试点覆盖范围扩大到 23%左右。扩大试点的重点地区是:西藏自治区全区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4省藏区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的全部县市,阿克苏市的乌什县、柯坪县及全疆其他边境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其他地区普遍扩大试点覆盖面。 二、重点扩大试点地区于今年7月1日启动试点。相关地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抓紧摸底测算,研究制定扩大试点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按程序逐级申报,以省级政府文件形式,于今年5月底以前将新农保扩大试点的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其他地区扩大试点于今年10月1日启动。相关地区政府要坚持经济条件好中差结合、人口规模大中小兼顾的原则,提出扩大试点县名单,在地方财力和经办能力有保障的前提下,重点向陆地边境县、民族自治地区的贫困县倾斜。今年扩大试点县60周岁及以上农村老年居民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省份同口径人口总数的10%, 8月底以前将申报扩大试点县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今年扩大新农保试点工作。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在财力保障、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做好准备,确保扩大试点工作按时启动。同时,要继续扎实做好首批新农保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以及父母享受、子女参保的联动机制,积极引导适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加强身份确认、年龄核对、子女参保情况认定、建立业务台账、完善信息系统等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让参保农村居民心中有数、心里托底。要认真调查研究,指导政策落实,督促资金到位,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结基层经验和好的做法,加以完善和推广。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农保试点县 (市、区、旗)申报情况汇总表(略)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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