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焦点访谈节目报道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整改和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1 11:07: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14
生效日期:2007年06月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社部函[2007]148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 今年3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相继报道了吉林省公主岭市“挂虚帐的养老金、广东省东莞市“残缺的社会保险、湖北省武汉市“招聘会上社保难求和山西省阳高县“明星企业的社保黑洞等问题。事后,吉林、广东、湖北、山西4省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迅速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这次媒体披露的问题虽然只涉及4个地区,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出在社会保险方面仍然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经办不规范、欠费严重、执法监督不力、就业与社会保险缺乏统筹兼顾和协调推进等问题。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各项社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现就《焦点访谈》所报道社会保险问题的整改和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完善制度措施。各地要组织全系统观看《焦点访谈》 “关注社会保险问题系列报道的录像资料,结合各项业务工作进行讨论。要对照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组织一次对照检查。重点查找社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既要分析客观因素,更要从主观上查找不足,边检查边整改,把对照检查的过程作为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的过程,在整改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抓好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征缴稽核等重要环节,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工作。要认真解决外埠员工、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大力开展农民工工伤保险“平安计划和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在企业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中,要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一视同仁予以登记、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确保待遇支付。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工作,加大清理收回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敦促欠费企业落实补缴计划。要认真解决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的社会保险问题,国有企业转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联营企业、民营企业等形式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或拖欠社会保险费。对于在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改组过程中,由兼并企业或政府承诺解决被兼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承诺时限收回欠费,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要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坚决杜绝“先记账、后缴费等违规操作行为。要切实做好个人账户对帐工作,增强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和按时足额缴费。 三、搞好协调配合,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按照《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4号)的要求,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与劳动保障监察的衔接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从严查处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和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稽核机构队伍建设,全面建设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推进全方位、一体化执法检查,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与规章行为的查处力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在稽核中发现被稽核单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敦促纠正。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拒不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罚事项及时立案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坚决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组织,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切实维护劳动力市场的良好秩序。要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衔接,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协查联动机制,综合利用法律、经济、行政和舆论监督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为落实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的作用,采取送政策进企业、进社区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提高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的认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披露社会保险信息及经办管理的重要事项和社会保险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整改情况。要注意培养熟悉情况的新闻发言人,有条件的单位要确定专职新闻发言人。对一些媒体关注的重大事件,要建立新闻宣传协调机制,统一由新闻发言人对外通报。要注意把握社会保险宣传口径及舆论导向,与媒体建立和谐、良好的协作关系,让媒体充分了解社会保险政策,引导媒体准确宣传和报道,努力营造落实社会保险政策的良好氛围。 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 | |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