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1 13:46:00 浏览: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2
生效日期:2013年11月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人社厅发〔2013〕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完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制度,现就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完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制度,现就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参照上述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后如本人自愿,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具体程序:
一、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手续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终止就业后,应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发证机关办理证件注销手续,发证机关为其出具失业证明文件。
二、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凭失业证明文件及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的证明,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文件,享受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另行规定。
各地应将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人数统计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中(表号:人社统EP2),列入表下栏“报告期内符合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登记失业人数中并单独注明,作为表后补充数据,不计入表内统计数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11月2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