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发布时间:2015-04-07 13:56:00   浏览:

发文机关:NULL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24
生效日期:2015年03月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3月24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