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2015)
发布时间:2016-06-27 16:00:00 浏览: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8
生效日期:2015年05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人社部函〔201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劳动保障领域的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至8月14日在全国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加班工资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劳务派遣企业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中国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认真检查,严格执法。各地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执法检查队伍,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重视建立长效机制。结合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加强预警预测,全面建立对企业用工情况的动态监控和分类监管。同时,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等,逐步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三、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对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于2015年8月21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部劳动监察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