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15-08-04 14:28: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13
生效日期:2005年09月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社厅函[2005]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2000年,我部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制定发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要求凡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的人员,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这一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的,也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现就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我国政府目前尚未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职业资格证书互认协议,所以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二、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具有外国特色的职业(工种),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如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等,可以持本国政府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或上岗。该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证明应为中文或英文。
  三、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只提供中文试卷),各地应对其参加鉴定提供相应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