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外国人就业办公室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就业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08-04 16:54: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外国人就业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6年05月01
生效日期:1996年05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中海外就办字第01号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授权,中国海洋石油外国人就业办公室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交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到中国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及其有关活动,不需登陆就业、有特殊技能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但必须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简称《工作准证》下同),方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
  二、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凡符合本通告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邀请函电申请职业签证。
  三、被雇在中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外国人必须具备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工作所必须的职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2年或以上;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明确的雇用单位和雇用岗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
  四、《工作准证》申办程序
  用人单位雇用外国人,需向《海洋石油外国人就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办公室》)申办工作准证,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需填写《海上石油作业雇用外国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拟雇用的外国人从事该岗位工作的资格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外国人就业办公室》及其下设的取证点备有空白申请表,用人单位可就近领取,用人单位填写完后,应连同有效证明一起交给《外国人就业办公室》或下设的取证点,取证点收到后,在一个工作日内电传给《外国人就业办公室》审批。
  (二)在申请表递交后15天内,用人单位将得到《外国人就业办公室》的通知,经审批同意的,由《外国人就业办公室》直接向国外电传《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邀请函电》(以下简称《邀请函电》),用人单位在国外有常设机构(或代理机构)的,电传给用人单位国外机构;用人单位在国外没有常设机构(或代理机构)的,电传给外国人本人。
  (三)用人单位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可由代理人凭书面委托书到《外国人就业办公室》及其下设的取证点办理有关事宜。
  (四)凡列入《外国人就业办公室》公布的禁止雇用外国人就业的海上石油作业岗位,用人单位不能申请聘用外国人。
  (五)获准来中国海域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外国人,应凭《外国人就业办公室》签发的《邀请函电》(传真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六)《邀请函电》至发出之日起,有效期为三个月,如在此期间内未能办理职业签证,则本函电视为无效。发函时间从《外国人就业办公室》签发之日起算。
  (七)入境后5日之内,被雇用外国人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持本《邀请函电》到《外国人就业办公室》或《外国人就业办公室》下高的取证点交费领取《工作准证》,同时填写《海上石油作业外国雇员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被雇用外国人或外国人委托的用人单位前来领取工作准证时,应携带被雇用外国人的彩色照片两张。
  五、《工作准证》的管理
  (一)换新《工作准证》
  1、《工作准证》最长签发一年期。在中国海域从事石油作业的外国人、雇用期限超过一年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准证期满提前30天,到《外国人就业办公室》或《外国人就业办公室》下设的取证点填写《海上石油作业雇用外国人延期/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延期/变更申请表》),凭原《工作准证》交费换新《工作准证》。
  2、因故改变雇用岗位,新岗位与原岗位属同一技术系列的,改变雇用岗位后7天之内,用人单位到《外国人就业办公室》或《外国人就业办公室》下设的取证点填写《延期/变更申请表》,凭原《工作准证》交费换新《工作准证》。
  (二)重新申办《工作准证》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则应提前7天到《外国人就业办公室》或《外国人就业办公室》下设的取证点填写《延期/变更申请表》,重新申请办理《工作准证》。
  1、石油作业合同变更;
  2、因某种原因改变了用人单位;
  3、新雇用岗位与原雇用岗位属不同技术系列。
  (三)被雇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外国人就业办公室》及其下设的取证点,并交还《工作准证》,《外国人就业办公室》及其下设的取证点收到用人单位交还的《工作准证》后,凭押金收据退回收取的50美元押金。
  六、其他事项
  (一)在中国海域从事海上石油作业装备调试、安装和应急检修等具有特殊技能的外国人,凡一次工作时间不超过15天的,可凭访问签证办理《工作准证》。为外国人发邀请函电的单位,在发邀请函电的同时,需另外拷贝一份电传给《外国人就业办公室》。
  (二)中国境内的外国石油公司或外国石油公司为执行石油合同指派的部门经理及其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比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执行。
  (三)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陆上工作的外国雇员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办理,海上石油工作岗位的外国雇员按本通告办理。
  (四)陆上持有《就业证》的外国人,到海上从事石油作业,还需申办《工作准证》。
  (五)目前已经在中国海域从事海洋石油作业的外国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之日(1996年5月1日)起,一个月之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作准证》申领手续,凡属《外国人就业办公室》公布的禁止雇用外国人的海上石油作业岗位,《工作准证》有效期签到1996年6月30日,其中1996年5月1日以前已经领取《就业证》的,凭《就业证》直接办理《工作准证》。
  (六)按公安机关规定需办理居留证的,《工作准证》与《就业证》具有同等效用。
  (七)本通告未尽事宜,请参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七、外国人就业办公室地址:中国北京东三环北路甲2号京信大厦29层
  传真号:010-64604754
  电话号:010-646663366转2934
  深圳取证点地址:中国深圳蛇口工业2路1号海洋石油大厦海洋石油东部公司
  传真号:0755-6683184(暂用)
  电话号:0755-6692880转3148(暂用)
  湛江取证点地址:中国广东湛江市坡头区海洋石油西部公司办公楼302号
  传真号:0759-3902023
  电话号:0759-390195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海洋石油外国人就业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