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订购《中华人民共和围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的函

发布时间:2015-12-15 10:27: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1996年02月12
生效日期:1996年02月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贸部联合颁发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的规定》 (劳部发[1996]29号文件)规定,《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定。现将订购《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联合公安部门,核实在本地区就业的外国人实有人数。
  二、 鉴于《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不便重复印制,在订购数量上应考虑使用3年的需要。
  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每本制作费各4元。各地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时收取用人单位的费用标准,待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后另行通知。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预计5月1日前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请各单位于3月5日前将订购数量报我司,并将订购款汇至工商行北京和平里信用社,帐号007095-86,单位:中国劳动学会劳动就业服务专业委员会。
  联系人:郑晓光、高林电话:4213431-464、457劳动就业部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