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涉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16-03-04 13:17:00 浏览: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
生效日期:2010年11月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人社厅函[2010]629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涉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人社报[2010]16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法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台港澳居民与我国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并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属于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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