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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OR LAW INFORMATION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6-05-05 22:45:00 浏览:
发文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00年07月01
生效日期:
2000年07月0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劳社部函[2000]84号
<p>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p><p><br/></p><div></div><p>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p><p><br/></p><div></div><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p><p><br/></p><div></div><div style="text-align: right;">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一日</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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