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8
生效日期:2017年06月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人社厅发〔2017〕71号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p><p>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1号)等规定,现就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问题通知如下:</p><p> 一、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8.31%。</p><p> 二、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5%。</p><p> 三、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工资增长率G2015为6%。 </p><p>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用于计发养老待遇,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精确操作要求高。各地和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积极稳妥组织实施。</p><p style="text-align: right;">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财政部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2017年6月8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