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11 15:51: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年02月02
生效日期:2001年02月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劳社厅函[2001]13号
你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支付办法的请示》(劳社字〔2000〕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为做好与未参加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待遇水平平衡工作,请你们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再予以完善和规范。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