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探亲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28 11:07: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68年01月15
生效日期:1968年01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68]中劳薪便字第1504号
你室一月三日(68)川劳生资便字第100号函悉。
我部保护局1962年12月“关于职工回家探亲问题解答所说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三地,职工如分别去两地时,探亲旅途往返所需天数和车船费,可按路种较远的一地来计算。这里所指的“配偶也包括配偶是在职职工的在内。但是在享受探亲假时,夫妻双方只能一方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再者,上述问答中所说探亲旅途往返所需天数和车船费,可按路程较运的一地来计算,应理解为按实际所去一地计算。
1968年1月15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待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