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办公厅复关于患有一期矽肺病的退职职工能否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9-28 11:19:00 浏览:
发文机关:内务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66年02月12
生效日期:1966年02月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66]内城字第21号
凡是在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已经作退职处理的患一期矽肺病的职工,经医务部门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依靠的,可以根据我部一九六五年九月九日“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医疗费由民政部门报销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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