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干部任职后应及时执行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10:28:00 浏览:
发文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8年10月17
生效日期:1988年10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人薪发[1988]10号
一、晋升职务的工作人员,应从任免机关批准新任职务的下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一级职务工资的,按新任职务最低一级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二、其他由组织决定变动职务或免除职务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职务工资的确定,应严格按中办发〔1987〕1号和劳人新〔1987〕53号文件执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