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江三角研究
新法速读
专业文库
律师问答
劳动法资讯
热点新闻
劳动法规
典型案例
书刊与培训
书刊报告
培训活动
联系我们
首页
关于我们
江三角研究
劳动法资讯
书刊与培训
联系我们
首页
关于我们
江三角研究
新法速读
专业文库
律师问答
劳动法资讯
热点新闻
劳动法规
典型案例
书刊与培训
书刊报告
培训活动
联系我们
LABOR LAW INFORMATION
教育部关于“社来社去”毕业生工资待遇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26 10:37:00 浏览:
发文机关:
教育部
发布日期:
1980年05月13
生效日期:
1980年05月13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80]教计字223号
关于“社来社去毕业生的工资待遇问题,经征得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同意,现答复如下:凡是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经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或者入学前系国家职工的“社来社去毕业生返回原单位工作或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后(包括未办理正式当干部手续的),他们的工资待遇,可按照国务院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九日国发[1978]143号文的规定办理。
一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调整工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