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11-24 15:51:00   浏览:

发文机关:地质矿产部(已变更),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0年11月22
生效日期:1980年11月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地劳[1980]867号等
为保证野外地质勘探职工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巩固地质队伍,促进地质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同意,适当提高地质勘探职工野外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野外地质勘探队中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小组人员,在野外工作期间,其野外津贴参照国家规定的出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调整。即五至八类地区,按出差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日4元(一般地区,下同)执行;三、四类地区,按每人每日高于出差补助费0.5元,即4.5元的标准执行;一、二类地区,按每人每日高于出差补助费1元,即5元的标准执行。今后,这部分人员的津贴标准,可根据上述原则,随着出差补助费的变动进行调整。
  二、野外地质勘探队分队以下其他普查、勘探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其野外津贴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日提高0.9元。
  三、野外地质勘探队队部及附属单位的职工,现行津贴标准不作调整。
  四、调整后的津贴标准,原则上可以从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从事预算内地质工作的职工,调整野外津贴所需的资金,从各单位地质勘探费内开支。各单位包干经费调剂解决有困难者,可适当推迟调整津贴的执行时间。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