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09 10:21:00   浏览:

发文机关:电力工业部
发布日期:1995年06月06
生效日期:1995年06月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电人教[1995]334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5年6月6日 电人教[1995]334号)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宏观调控,抑制工资过快增长,理顺行业内部工资分配关系,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如文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若干意见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宏观调控,抑制工资过快增长,理顺行业内部工资
分配关系,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建立工资分配重大政策核准制度
  从1995年起,各单位出台涉及工资分配的各项重大政策措施,如提高工资标准的政策
,新建、调整各种津贴、补贴标准的政策,执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工资、津贴、补贴政策,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等均需报部审核,未经核准不得自行决定执行。
  1995年,电力企业要抓紧技能工资入轨工作,部及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工资政策。
二、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工资发放水平,
  工资发放应符合下列原则
  1.实行工效挂钩的电力生产企、事业单位和实行“百含的电力施工企业,工资发放要在留取不低于新增效益工资10%的工资储备金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在按国家或部核定的工效挂钩、“百含方案计提工资总额的范围内。挂钩外单列的工资要做到增长有依据,资金有来源,渠道合法化。
  实行工资包干管理和工资计划管理的单位,不得突破部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的指标和人均计发工资水平。
  效益好的企业可以从工资基金中拿出一部分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2.各集团公司、直属省(区、市)电力公司(局)、电力机械局、水总的货币工资总额增长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实现税利)的增长,职工人均实际工资收入的增长应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
三、建立工资增长控制线
  从1995年起,部每年将根据家的有关政策,电力工业的发展和经济状况,参考社会生活物价指数上涨、就业状况等,确定一个全行业工资总额增长宏观调控目标和工资增长控制上限,帮助企业建立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各单位年度工资增长原则上控制在全行业宏观调控目标内,最高不得突破部确定的工资增长控制上限。
  1995年电力行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目标为:货币工资总额增长控制在20%左右,职工人均实际工资增长不超过5%。
  1995年工资控制上限为:工资总额增长上限不超过22%,职工人均实际工资增长上限不超过7%。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工资计划,不得突破工资控制线。效益差的企业要量力而行,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上年职工人均实际工资水平增长超过10%,15%的企业,今年在安排工资时,要分别低于控制线2%、4%。
四、加强工资计划管理
  各单位要认真编报本单位的工资计划。各集团公司的工资计划在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同时要报部备案;各直属省(区、市)电力公司(局)、电力机械局、水总的工资计划要报部核准;其它企事业单位工资计划报部审核批准后,由部下达。
五、继续做好“工效挂钩工作
  “工效挂钩仍是解决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和决定电力企业工资总量的主要政策措施。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工效挂钩的经验,在挂钩形式、考核办法、内容等方面研究提出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完善措施。要严格考核,杜绝挂盈不挂亏的现象。没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创造条件实行“工效挂钩。
六、认真清理工资外的收入
  各单位要对现有工资外收入项目进行认真的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对符合规定的项目,要纳入工资计划管理。对于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多种经营形式的固定资产增值和收益,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办理,不得变相把生产性资金转化为消费基金。从企业主业中分离出来的燃料公司、物资公司、服务公司、运输公司等在提供正常的服务时,不得加收管理费。
七、加强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劳新字[1992]36号文)精神,加强对经营者收入的管理。
  实行经营者承包奖罚办法和经批准试行经营者收入管理办法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办法,要把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作为考核经营者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单位领导干部晋升工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审批,全年工资总收入也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正式行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八、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各电力集团、省(区、市)电力公司(局)、电力机械局、水总等,要在国家或部核准的工资计划额度内统筹安排并下达所属企业的工资计划。《手册》的审核签章按部人劳[1995]101号文规定办理。
九、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最低生活水平
  各单位要执行当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中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部报告,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十、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个人所得税申报和代扣代缴工作。十一、建立工资分配监督检查制度
十一、建立工资分配监督检查制度
  各单位按照劳动部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精神,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工资的提取、发放及执行有关政策情况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并于第二年3月份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部如实报告本企业自查情况。部将采取抽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有关单位的工资分配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并按劳部发[1995]218号文规定进行处罚。
  各单位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要从大局出发安排本单位的工资工作,要严格执行工资政策,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从而做好本单位的工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