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09-10 10:25:00   浏览:

发文机关: 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年08月21
生效日期:1995年01月01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铁劳函[1995]430号
部分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部分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劳函(1995)430号 1995年8月21日)
  为适应铁路运输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企业工资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进一步强化经营管理,增运增收,努力实现部定经营目标,部决定对《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铁劳[1992]10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加大工资总额同运输收入的挂钩比例
  将《实施细则》第一条第2项修改为:工资总额同运输收入挂钩部分,按当年运输收入比核定的基数增加部分的10%增加效益工资。当年运输收入减少时,按相同比例扣减效益工资。
  二、工资总额同劳动效率挂钩部分增加劳动效率对环指标 
  将《实施细则》第一条第3项修改为:工资总额同劳动效率挂钩部分,运输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30%与劳动效率挂钩。
         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效率为:√换算劳动生产率系数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
  三、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新增效率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当年实际完成的换算周转量增长幅度+当年运输收入增加额10%+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铁道部实行工效挂钩范围的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增长幅度30%劳动效率
  以上规定自1995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