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调整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10 11:31:00 浏览:
发文机关: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年11月15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邮电部关于调整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
(1995年11月15日)
一、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将现行的生产人员岗位工资标准每岗增加20元,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每岗增加30元。
二、调整技能工资标准:将生产人员技能工资标准一类起点由原60元提高到90元,二类起点由80元提高到112元,三类起点由100元提高到136元,四类起点由124元提高到160元,各级别的工资标准相应提高;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工资标准起点由124元提高到160元,各级别的工资标准相应提高。
三、调整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前的临时工资待遇按下列标准执行(已含国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5元和粮价补贴5元以及粮油提价补贴6元):
中专毕业生1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9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210元;双学士学位毕业生230元;硕士学位毕业生250元;博士学位毕业生300元。学徒期第一年140元;第二年150元;第三年160元;熟练期140元;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165元。上述临时工资待遇如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可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1995年12月1日在册并执行邮电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职工,从1995年12月份起按新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执行。对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11月30日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可按邮电部邮部(1995)616号文件规定提高离退休费,不按新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执行。
五、实施本通知所需资金,在工效挂钩工资中支付。一定要严格控制在工资总额弹性计划以内,计划和资金不足的应推迟执行。
六、邮电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基本工资由部统一掌握。各管理局、总公司必须加强纪律性,一定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准乱开口子。
七、地方国营邮电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地方国营邮电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部劳资司反映。
附件1:生产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内容略)
附件2: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内容略)
附件3:生产人员技能工资标准表 (内容略)
附件4: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工资标准表 (内容略)
附件1:生产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内容略)
附件2: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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