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17 16:40:00 浏览:
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17
生效日期:2005年08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国法秘函[2005]311号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