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发布时间:2014-09-25 14:13: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65年09月10
生效日期:1965年09月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65]中劳薪便字381号
你局八月三十一日(65)劳薪字第0678号函收到。现简复如下:
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通则》的通告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对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尚未明确职务前如何发给工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