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发布时间:2014-09-25 14:13: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65年09月10
生效日期:1965年09月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65]中劳薪便字381号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八月三十一日(65)劳薪字第0678号函收到。现简复如下:
  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