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09:54:00 浏览:
发文机关:民政部
发布日期:1987年07月16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88]民人字第040号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计字105号通知规定,1987年10月以后离、退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均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计发时间从198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请根据当地教育和人事厅(局)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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