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10:02: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8年01月29
生效日期:1988年01月29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劳人培[1988]1号
本法变迁史: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一)》(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已被《劳动法》取代)

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1988年1月29日 劳人培〔1988〕1号)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大关于加快和深化改革的精神,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九八八年起,技工学校按照国家劳动计划招收新生时,在招生简章中要明确宣布学生毕业后当工人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当生产学习指导教师的实行聘任制。
  二、从一九八八年起,按国家劳动计划招收的新生,毕业后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要扩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的范围,逐步把毕业生纳入劳务市场。
  三、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加快和深化改革的重要步骤。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充分准备,大力宣传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意义,做好各方面的思想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努力做到把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技工学校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并随时注意掌握情况,总结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