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军事管制委员会、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一九六六年毕业生和一九六五年及其以前年度入学的研究生有关工资和其他经费开支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9-28 09:40:00 浏览:
发文机关:财政部,教育部
发布日期:1967年09月18
生效日期:1967年09月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67]财军文字229号、[67]高计财段字88号
一、工资待遇:
(一)一九六六年毕业生(包括一九六五年毕业生尚留在学校没有分配的)和一九六五年入学的研究生,暂按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标准的规定(如修业四年以上毕业的,北京地区为四十六元)执行,从今年九月份开始发给临时工资(九月份发了助学金要扣回)。
(二)一九六四年入学的研究生,按结业研究生,即照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研究部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如北京地区即按五十七元五的百分之九十发给),从今年九月份开始发给临时工资。
(三)一九六三年及以前年度入学的研究生,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研究部三年制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标准的规定(如北京地区为五十七元五)执行,从今年九月份开始发给临时工资。
(四)关于调干毕业生工资待遇按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议字第57号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标准规定和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三日劳动部、内务部(61)中劳薪字第44号、(61)内人工字第25号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调干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五)因病不能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原则上参照一九六三年八月三十日教育部、内务部、国家计委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六)有些学校目前不可能分配毕业生,或者接收单位目前不可能接收,这些学生可以暂时留校闹革命,从今年九月份开始由所在学校发给临时工资,列“高等教育支出款“人民助学金目。
(七)半工半读、半农半读高等学校毕业生仍按办学部门原来规定的办法分配,其待遇也按办学部门原来规定执行。
二、凡按规定毕业的学生和研究生,在未分配到各部门前,临时参加各主管部门经批准统一组织到直属厂矿企业和基层单位“抓革命,促生产的往返旅费由所在学校开支。到达生产、基层单位后因工作需要外出的差旅费和生产所需的劳保用品及其他有关费用,由生产、基层单位开支。
在生产、基层单位“抓革命,促生产期间,一律不发给住勤费,但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比照一九六五年九月十九日国务院《关于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经费开支的补充规定》执行,给予适当补助。
三、凡由主管调配部门分配到各用人单位,继续实行劳动实习一年制度的一九六六年毕业生,其所有费用及开支办法,按财政部、高等教育部一九六四年十月六日(64)财文王字802号、(64)高学劳载字165号《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期间有关经费开支问题的规定》执行。
四、毕业生前往工作单位报到的调遣费开支标准,按财政部、高等教育部一九六五年五月十九日(65)财文行字253号、(65)高学调载字231号《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补充通知》执行。但旅途生活费应按原定标准统一降低三分之一。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合作商店提取工资附加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所根据的工资总额的范围问题的通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