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9-28 10:17: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59年06月01
生效日期:1959年06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59]中劳薪字第67号
1.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他们的工作性质不同,进行加班加点工作的时候,可以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
2.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炊事人员、勤杂人员等,由于他们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得经常性的生产奖金也很少,对于他们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该与工人有所不同。因此,他们请事假每一季度在二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发给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民政部安置局、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1982年军队转业、退休干部调级后补发工资和退休生活费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