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工资局、民政部安置局、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1982年军队转业、退休干部调级后补发工资和退休生活费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8 16:27: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人事部(已变更),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发布日期:1983年05月05
生效日期:1983年05月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人薪局[1983]41号、[83]财工字第215号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工资级别的规定,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现对1982年军队转业、退休干部调整工资级别后,补发工资和退休生活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1982年10月1日以后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经批准调整工资级别的,其调级后增加的工资,在军队发工资的月份由军队按军队工资标准(级别工资部份)补发;到地方后,从地方发工资的月份起,由地方所在单位按地方工资标准补发。
1982年1月1日以后离队的军队退休干部,经批准调整工资级别的,其退休生活费,由军队补发到1983年年底。从1984年开始,按照财政部、民政部(82)财事字第111号文件的规定,列入地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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