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17 14:16:00 浏览: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05
生效日期:2007年09月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社厅函[2007]345号
你厅《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辽劳社[2006]15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受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但也不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