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10-24 10:51: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00年10月09
生效日期:2000年10月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劳社部函[2000]171号
你厅《关于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请示》(豫劳险〔2000〕3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规定的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适用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以本复函为准。已按原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改变。
2000年10月9日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工作人员解放后在联合诊所、私立医院工作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等问题的复函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