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有关发放时间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11:08: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已变更),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
发布日期:1987年08月20
生效日期:1987年08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职改字[1987]第37号
一、经中央批准于一九八六年底展开专业技术聘任工作的高教、科研、卫生三系统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同意于一九八六年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单位,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按职改字〔86〕165号文件精神受聘并提高工资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其现行基础工资加职务之和低于一百六十元(六类工资区、下同),均可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提高到一百六十元。
二、按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一九八七年职称改革工作部署的通知》的规定,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后开展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单位按职改字〔86〕165号文件精神受聘并提高工资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其现行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低于一百六十元的,均可从开展这项工作之月起,提高到一百六十元;如果从开展这项工作之月起,一年后被聘任的,提高到一百六十元工资的时间,从被聘任之月起最多往前推算一年,即补发的增资额计算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三、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完成以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工作即进入正常轨道,按职改字〔86〕165号文件精神受聘并提高工资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其工资一律从被聘任之月起进入相应职务工资档次。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