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失踪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如何处理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5-11-11 16:21: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6年05月31
生效日期:1986年05月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现将你省醴陵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职工失踪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如何处理的来函转给你们。鉴于这方面的问题情况复杂,过去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请你们与民政、公安、工会等部门共同研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处理,经复该单位。现将河北省劳动局处理这类问题的办法介绍如下,供你们研究参考。
一、因工出差失踪后,单位应积极派人寻找,查明下落。如经查找三个月后仍无下落时,从失踪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二、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踪时,从失踪第二个月起即停发其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三、所有失踪者,将来查有下落,如已死亡,一般可按照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如生存他地或失而复归者,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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