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18 15:38:00 浏览: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22
生效日期:2000年11月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社厅函[2000]137号
你厅《关于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的请示》(辽劳社函〔2000〕56号)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中有工伤(职业病)史,但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未进行过伤残等级鉴定的人员,可由劳动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二、对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以后发生的工伤或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人员,可以根据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特此复函。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