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火炸药仓库职工实行火炸药作业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5 16:26:00 浏览: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8年06月09
生效日期:1988年06月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计储[1988]904号
一、实行此项津贴的范围和标准。对直接从事火炸药保管和装卸工作的火炸药仓库保管员和装卸工,实行一类津贴标准每人每天九角;对从事火炸药运输、接运、化验和质量检验工作的运输工、接运员、化验员和质量检验员,实行二类津贴标准每人每天七角;对常到现场从事物资档案、气象、技术安全工作的物资档案员、气象员、技术安全员,实行三类津贴标准每人每天五角。
火炸药仓库的干部到现场工作时,按其实际工作的天数,享受相应岗位人员的津贴标准。
二、此项津贴按从事上述工作岗位的实际天数计发,工作岗位变动时,作业津贴需相应调整;调离享受此项津贴的岗位时,应取消作业津贴。
三、此项津贴自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一九八八年六月九日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