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两种劳动合同文本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22 10:13: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年01月28
生效日期:1994年01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计司函字[1994]3号
你局《关于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两种劳动合同文本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大劳外字〔199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其职工(包括中方职工、外方及港、澳、台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必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一致。
二、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只对中文本的劳动合同鉴证。
三、中外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以经劳动部门鉴证的中文本劳动合同为准。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工资的复函[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