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和重新调整《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取费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2 10:37:00   浏览:

发文机关: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3年08月26
生效日期:1993年08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化基发[1993]第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继我部以化基发(1993)413号文发布“关于调整《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取费费率的通知以后,建设部以建人(1993)348号文发布了“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对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施工津贴做了大幅度调整,现正式转发给你们。
  为了更好贯彻实施建人(1993)348号文,结合化工行业具体情况,经过测算,现重新调整和颁布《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作费用定额(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并作出如下规定:
  1.化基发(1993)413号文废止;
  2.重新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取费费率见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
  3.调整后的费用项目组成及费用计算程序仍按(91)化基字第463号文规定办理;
  4.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取费费率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5.对于正在建设的工程,按工程实际进度计算,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新完成的工程量执行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取费费率;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前完成的工作量仍按(91)化基字第463号文规定办理;但是,自该文发布之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6.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至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时期的流动施工津贴补差按下述公式计算,但自该文发布之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在进行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