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实施《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9-22 11:27:00 浏览:
发文机关: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3年03月03
生效日期:1993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一、实施《方案》的范围问题
(一)实施《方案》的范围为中央国营邮电企业中实行现行等级工资制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不含未定级人员)。
(二)停薪留职人员暂不套改岗位技能工资待其返回企业并安排实际工作后,再按所在岗位或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其岗位技能工资。
(三)实行日工资标准以及其他形式工资标准的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是否列入实施《方案》的范围,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退养的人员不列入实施《方案》的范围。
(五)地方国营邮电企业的职工可参照《方案》和本规定执行。
二、岗位工资的实施问题
(一)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凡属实施《方案》范围的各类人员,原则上均应按所在实际工作岗位和所担任的实际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担任实际职务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正式批准任命或聘任并担任实际职务的干部。不包括担任“负责人等临时性职务和只享受某一职级待遇而未担任相应实职的干部。
(二)岗位工资的具体套改办法
1、职工不论在何岗位或担任何种实际职务,一律从本人现行的标准工资(即根据国家和部规定的档案工资、邮电行业效益工资之和,下同)中提取46元(六类工资区,下同)和领导干部、专业技术干部过去因进入职务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额进入岗位工资,在此基础上,其相应的岗位工资不足的部分,另行增加工资予以补齐。其中,领导干部过去因进入职务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额,是指根据部(1987)邮部字96号《关于印发〈邮电企业干部职务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增加的工资额。
〔例如:某职工在生产岗位四类岗位工作,四类岗位的岗位工资为79元,该职工提取46元进入岗位工资后,离四类岗位的岗位工资79元尚差33元,则另行增加工资33元予以补齐。〕
〔例如:某管理人员现担任实际职务为高级工程师、副处长,该管理人员曾因进入副处长最低工资等级标准,标准工资从97元增至111元,后又因进入高级工程师最低工资等级标准,标准工资从118元增至125元。这次该管理人员套改岗位工资时应提取67元,即:64元+(111-97)元+(125-118)元=67元,离六岗岗位工资120元尚差53元,则另行增加工资53元予以补齐。因此该管理人员套改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为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工资标准六岗120元。〕
2、对兼职作业人员,原则上按其所在的主要岗位或担任的主要职务套改岗位工资。
3、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在生产岗位的,应按所在的生产岗位套改岗位工资。
4、关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外系统调入邮电企业的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其调入前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标准或调入后重新确定工资时增加的工资额如何计算的问题,可在套改其技能工资时通过重新确定的方法一并解决。
三、技能工资的实施问题
(一)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凡属实施《方案》范围的各类人员,原则上均应套改《方案》规定的技能工资标准。为保证不同工资区类别套改技能工资时的一致性,凡执行五类、七至十一类工资区标准的职工,在套改技能工资标准时,以其现标准工资等级对应的六类工资区相同工资等级的工资额为基数,并按六类工资区的套改办法套改,以此确定出套改的技能工资等级后,再按本工资区类别相同技能工资等级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技能工资的具体套改办法
1、生产岗位技能工资的具体套改办法
以职工本人现行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加上一九七九年、一九八八年和一九九二年按国家规定已发给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5元和粮价补贴5元,减去进入岗位工资的46元后,分别向上就近套入一类技能工资标准,遇正级套入正级,遇副级套入副级,与一类技能工资标准某一等级(含副级)相同的,不再向上套入。凡属执行二至四类技能工资标准范围的,按套入一类技能工资标准后的等级(其中套入时超过九级正的,可按一类技能工资标准向上顺级后套入),再相应进入本技能工资类别的相同等级,工资额变工资等级不变。
〔例如:生产岗位某职工现标准工资为103元,这次该职工套改技能工资应按103元+20元-46元=77元,就近套入一类技能工资标准四级正77元。该职工所在岗位属执行一类技能工资标准范围,因此该职工套改后的技能工资标准为一类技能工资标准四级正77元。〕
〔例如:生产岗位某职工现标准工资为103元,该职工所在岗位属执行三类技能工资标准范围,所以该职工技能工资先套入一类技能工资标准四级正77元,再相应进入三类技能工资标准四级正105元,因此该职工套改后的技能工资标准为三类技能工资标准四级正105元。〕
2、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工资的具体套改办法
以职工本人现行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加上一九七九年、一九八八年和一九九二年按国家规定已发给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5元和粮价补贴5元,减去已进入岗位工资的部分(即46元和领导干部、专业技术干部过去因进入职务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额)后,分别向上就近套入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工资标准,遇正级套入正级,遇副级套入副级,与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某一等级(含副级)相同的,不再向上套入。由于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工资的起点标准与生产岗位四类技能工资的起点标准相同,因此在套入的基础上技能工资一律再向上套改三级。
〔例如:某管理人员现标准工资为167元,现担任实际职务为高级工程师、副处长,该干部曾因进入副处长最低工资等级标准,标准工资从97元增至111元,后又因进入高级工程师最低工资等级标准,标准工资从118元增至125元。这次该干部套改技能工资应按:167元+20元-46元-(111-97)元-(125-118)元=120元,就近向上套入技能工资标准五级副126元,再向上套改三级,因此该管理人员套改后的技能工资标准为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八级副173元。〕
关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外系统调入邮电企业的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其调入前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标准或调入后重新确定工资时增加的工资额如何计算的问题,可由企业根据同职务、同条件干部改行岗位技能工资后的技能工资水平,并适当参考本人工资的变化情况,相应地确定其技能工资等级,报上级任免单位批准后执行。
3、套改技能工资标准时,凡工资额超出本岗位相应类别的技能工资最高标准的,则应套入本岗位相应类别的技能工资最高标准,超出的部分首先冲销套改岗位工资时另行增加的工资额,冲销不完的予以保留。
(三)套改技能工资标准后,在一九九四年各邮电管理局、总公司要根据技能工资对应的生产人员技术业务等级标准和管理(含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职责及专业技术要求,组织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全面的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套改的技能工资予以固定;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在三至六个月内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合格的,套改的技能工资予以固定,补考仍不合格的,套改的技能工资应下调一级予以固定,原套改时高于固定后的部分不再保留。
(四)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在生产岗位的,应按所在的生产岗位执行相应类别的技能工资标准,并按本工种的技术业务等级标准进行考核。
四、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过程中,企业对虽属实施《方案》范围但不在岗的人员,可先套改岗位技能工资,但不兑现,待其上岗后再按其实际岗位确定和兑现岗位技能工资。
五、辅助工资的实施问题
辅助工资的项目包括:特别岗位津贴,即用以补偿岗位工资标准不足以反映其岗位艰苦劳动和同类岗位在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劳动差异而设置的津贴;特别技术津贴,即用以补偿高新技术领域的岗位劳动而设置的津贴和邮电企业现行的技师、业务师职务津贴;生活补贴,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尚未纳入岗位技能工资的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等;服务年限奖,即按职工从事革命工作年限而考核发放的奖金;特殊贡献奖,即给有重大科研成果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职工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生产奖,即企业按经营承包责任制和其他各种考核办法发放给职工的奖金。
为切实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部只对岗位技能工资制中辅助工资单元的项目做上述统一规定,其范围、标准和考核办法(技师、业务师职务津贴除外),由各邮电管理局、总公司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使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劳动差别、劳动业绩紧密结合起来。
过去各邮电管理局、总公司在档案工资、邮电行业效益工资之外实行的浮动升级、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补贴、生产岗位补贴、邮电外勤津贴、劳保补助、工龄工资或工龄奖等一律停止执行,按上述原则规定重新设置。
六、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新招收工人和分配到企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其领取定级工资前的有关待遇,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各类人员正式上岗后,岗位工资按所在的岗位确定;技能工资经考核合格后予以定级并按下列标准执行:新招收工人、职业学校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按所在岗位相应的技能工资类别的起点工资标准定级;大专毕业生、本科毕业生、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分别按所在岗位相应的技能工资类别工资标准二级正、三级副、四级副定级。
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后分配到企业工作,如一时难以明确职务,其临时工资仍按现行的标准执行,待明确职务后,职务工资按所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技能工资分别按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四级正、四级副予以确定。
新招收工人中在待业期间已自费上“五大,取得大专毕业证书的和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其技能工资定级标准可分别按本岗位相应的技能工资类别工资标准二级副、二级正定级。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此类人员的定级工资有明文规定的,可参照办理。
七、实施《方案》后工资管理的有关问题
(一)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是职工的基本工资,属于档案工资,作为计算离退休费等有关费用的基数。在计算离退休费时,已进入岗位技能工资的粮油提价补偿6元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及粮价补贴20元,不再剔除计算。职工在接近离退休年龄时,岗位发生变动的,其离退休费计发基数原则上应按以下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
1、职工在离退休时,其在现岗位工作不满五年又低于前一岗位基本工资水平(不含考核升级因素,下同)的,其离退休费计发基数应按现岗位和前一岗位(再以前的岗位不计)的岗位、技能工资加权平均计算。
〔例如:某职工退休时为邮电营业员,技能工资为生产岗位三类技能工资标准十级正,但调任邮电营业员不满五年,此前为城市投递员,则该职工退休费计发基数应按五岗工资和技能工资三类十级正加七岗工资和技能工资二类十级正后除以二,为(92+200+121+181)/2=297元。〕
2、职工在离退休时,其在现岗位工作不满三年又高于前一岗位基本工资水平的,其离退休费计发基数也应按上述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
(二)属于实施《方案》范围,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离退休费改按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应与本单位在职职工兑现岗位技能工资同时进行。
(三)部统一制定职工技能工资的调整政策和部署调资升级工作(百分之三晋级除外),企业根据部的部署组织实施。生产岗位的职工达到本技术业务等级的最高工资等级时,可申请报考高一级的技术业务等级。
(四)根据《方案》的规定,各类人员均应执行本岗位相应类别的技能工资标准,凡技能工资已达到或超过本岗位技能工资最高等级标准的,技能工资一律不再升级(含百分之三晋级)。国家有特殊政策时,由部另行安排。
(五)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后,已进入技能工资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粮价补贴20元,不再重复发放。
(六)企业内部职工调动工作要坚持易岗易薪的原则。
1、凡职工岗位发生变动超出原岗位工资标准范围的,从调动的下一个月起,按所调任的岗位重新确定该职工的岗位工资,其调动前原岗位工资高于新定岗位工资的部分不予保留。
2、凡职工调出本工种或职务发生变动的,其技能工资均应从调动的下一个月起,在所调入工种或新任职务相应类别的技能工资标准范围内,比照调入的同岗位(职务)、同条件人员的技能工资水平,并可适当参考本人原技能工资水平,经考核合格后予以重新确定。原技能工资高于新定技能工资的部分不予保留。
3、对不服从组织调动的人员,应适当减发工资。
(七)职工调出调入时的工资处理问题
1、职工调出企业时,由调出单位按照岗位、技能工资分项介绍。
2、职工调入企业,应按调入后所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企业在确定其技能工资标准时,应比照同岗位(职务)、同条件人员的技能工资水平并适当参考本人的原工资水平,在本岗位相应的技能工资标准范围内,经考核合格后予以重新确定。
(八)工资支付形式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岗位技能工资制辅以灵活多样的具体分配形式,把基本工资制度与具体分配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基本工资与辅助工资的分配搞活搞好。可以通过考核浮动计发职工的实际工资,使工资分配既要反映职工潜在的技能差别和静态的岗位差别,更要反映职工实际劳动贡献和劳动成果的差别。
八、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主要是对企业内部工资结构进行调整,因此,资金不足或经营性亏损以及将突破年度工资总额弹性计划的单位,应推迟实施或分步到位。
九、邮电企业改革基本工资制度,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由邮电部统一领导、分步实施,各邮电管理局和各总公司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部政策规定范围内,作出若干补充规定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企业兑现工资的时间,以部的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属邮电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