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2 16:09:00 浏览:
发文机关:NULL
发布日期:1996年02月13
生效日期:1996年02月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劳部发[1996]51号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因此,企业党委书记作为劳动者,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可采取党委书记和厂长、经理一起,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完成。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