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22 15:54:00 浏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年01月19
生效日期:1995年01月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办发[1995]16号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9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