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将副食品等价格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3 13:36:00 浏览:
发文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2年09月29
生效日期:1992年09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劳薪字[1992]39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逐步将企业挂钩工资总额之外提取和列支的工资项目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并纳入成本,经研究确定,自一九九二年起,将一九七九年至一九九一年底国家规定向职工发放的物价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范围。其中一九七九年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九八八年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九九一年的粮油价格补贴,一般分别以每个职工每年60元、120元、72元的标准,按一九九一年末企业实有职工人数计算,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一九八五年的肉食价格补贴,凡由企业负担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扣除由财政支付的部分),和企业一九九一年末实际负担的人数计算,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一九九二年四月份开始向职工发放的粮价补贴,今年暂在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一九九三年核入挂钩工资基数。
此项工作系挂钩工资口径的调整,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任何单位不得在此次调整中提高补贴水平,扩大执行范围。
劳动部 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1992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进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试行办法(草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