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内务部关于提前回国的留学生分配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09-28 10:09:00   浏览:

发文机关:教育部,内务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61年04月29
生效日期:1961年04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61]内人工字第18号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61)人调工字第14号来函已收悉。关于不能继续在国外学习而中途回国的留学生,他们回国分配工作以后的临时工资待遇,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凡教育部已经补发毕业证书的,可按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处理;没有补发毕业证书的,可参照国内同等修业年限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临时工资标准执行。